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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个人闲谈 网址: http://www.vipzqlaw.com/ 时间:2017/09/20 26:53
章丘律师胡安昭代理共同饮酒案例醉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死亡,共同饮酒人担责。
代理律师 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例:2013年4月24日晚,章丘的李明(化名)与其同学宋辉(化名)等人一起喝酒至深夜。李明喝醉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明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为141MG/100ML。李明的家人认为,宋辉与李明作为多年的朋友和共同饮酒人,在李明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宋辉明知李明醉酒后需要驾驶摩托车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和制止,也没有护送或通知其家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主观上对李明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李明家人起诉后,宋辉辩称,其与李明是同学,平时关系很好,但不认可曾和李明一块喝酒,认为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原告方提供的录音资料综合分析,法院认定李明发生交通事故前与宋辉一起饮酒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受害人李明发生交通事故前,与宋辉一起饮酒,发生事故时李明血液中的乙醇成份为14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作为一起饮酒的宋辉,明知李明的醉酒状态,未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对李明因饮酒导致死亡自身存有一定过错,对李明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判决宋辉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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