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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个人闲谈 网址: http://www.vipzqlaw.com/ 时间:2023/01/23 07:09
近日,河南省淅川法院第一人民法院袁松团队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加入”的新规定,对债务加入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并收到上诉人焦某的横幅,上诉人写着“尊重事实,依法办案”。金色的字样体现了上诉人对法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司法为民工作的态度的由衷感谢和真诚肯定。接下来将由 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北京风险代理律师 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焦某购买了一套外人李某的房子。支付部分购房款后,他发现李某不是房屋所有人。后来,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李某向原告出具了21万元的借据。当原告再次要求付款时,被告王某作为李某的朋友在借据中签署了借款人。后来,李某诈骗案被西峡法院判处刑罚,并被责令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涉及退款的部分未能实施。原告随后要求债务加入人王某履行付款义务,王某拒绝履行,原告随后将被告王某诉淅川法院。
考虑到民法典实施后对新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以及与有效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重叠,处理不当会导致许多问题。在查阅大量法律规定、征求多位老同志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带领团队到西峡法院详细查阅相关刑事档案,梳理证据后及时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王拒绝接受上诉,经过二审,维持了原判决。到目前为止,案件已经结束,焦非常感激,特别向西川法院第一人民法院袁松团队赠送横幅感谢。
法官说法: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共存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风险代理律师,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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