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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个人闲谈 网址: http://www.vipzqlaw.com/ 时间:2014/12/31 48:51
核心内容:法律援助是什么呢?其包括哪些范围呢?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又是怎样的呢,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律援助的含义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下,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的含义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收费或由当事人分担办案费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统一受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和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第五条 社会团体,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本条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监督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协调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工作,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听取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报告,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 受援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公益事宜举办者的申请,决定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人国籍国与中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经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外国法律援助机构对在其境内的中国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加以限制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对该国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对等原则.
第十六条 经审查获准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经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刑事被告人为受援人.
第十七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其提供的涉及个人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三)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办案人员; (四)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重新审议.
第十八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或文件;
(二)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的情况;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四)在获准法律援助后经济和案情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
(五)有一定经济来源分担办案费用的,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相应的分担办案费用;
(六)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经与法律援助机构双方协商,可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七)因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现实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适当补偿法律援助办案费用.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形式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事项;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第二十条 提供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信息资料;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做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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