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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个人闲谈 网址: http://www.vipzqlaw.com/ 时间:2023/01/04 07:22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一方或双方未签字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的情况。此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相当普遍,通常缺乏规范的授权程序。当交易一方后期不愿意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就会利用签订协议的瑕疵,用假名签订。认定协议不真实,是指法院在没有事实帮助的情况下,原则上会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并不是实际签订的。接下来将由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瑕疵股权投资转让纠纷。受让方明知转让方出资有瑕疵仍接受股权的,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则不应承担责任,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如果不同意,则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风险代理律师,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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