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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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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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1101200210528115

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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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风险代理是否违法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3、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4、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1、人身损害案件不首推“风险代理这种收费方式”给受害人;

  2、给受害人推荐正常政府指导价的方式进行代理;

  3、坦诚布公,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受害人开始不知道相关法律方面,但是随着案件的尾声,会知法的内容越来越多,当没有达到当初意愿数额的时候,受害人当然不能接受当初约定的代理费事宜。

  三、什么叫风险代理、什么是风险代理?

  1、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律师在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当事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

  2、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

  3、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006年4月13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律师风险收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