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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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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侦查阶段】摘要: 1996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刑事立案监督权。但是,检察机关如何对同样具有侦查权的内部自侦部门进行立案监督,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刑事立案监督 内部自侦部门 1996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对于解决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尤其是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告状无门问题,促进侦查机关公正执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对于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如何操作同样具有侦查权的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全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 一、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的意义 (一)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是全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客观需要 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仅在第170条有所涉及,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作为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一种间接的立案监督方式。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则》)中也只是在第328条概括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决定立案监督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实践中做为检察机关重要职能部门的自侦机关,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有关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等很多方面便存在着很多隐性的弊端。而自侦部门办案质量不高,也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二)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必然要求 首先,作为反腐败主要力量的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除遇到权力的阻拦,还有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引发检察队伍自身腐败,使一些应当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立案,或者大案化小,小案化了。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通报了一些恶意滥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严重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呈上升趋势,从一个侧面说明,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应该成为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除了有案不立等徇私枉法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还有一些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更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办案时往往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和罪重证据,忽视收集无罪和罪轻证据,导致一些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勉强立案,质量不高,更由于检察经费的普遍短缺,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出于利益驱动,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或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也是检察体制改革中需要引起重视的一个方面。 二、当前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除了《刑诉法》170条、《刑诉法规则》328条的有关规定,《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也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某些职务犯罪案件可以提出意见,另外,各种执法大检查和纪检部门也在对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比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制度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前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有相当一部分是纪检部门查处违纪违法干警时发现的,还有一部分是在各类执法大检查中偶然发现并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