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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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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尤其是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仍时有发生,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的影响,使得社会甚至于妇女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都处于消极状态。从审判实践和部分调查反映的情况看,农村妇女教育问题、家庭权利问题、土地承包权利问题等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从四川省长宁县法院2003年到2004年审理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150余件民事案件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和传统旧观念残余的影响,导致农村妇女的权益被漠视现象的存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现象:  一、农村青少年女性的受教育权利被漠视问题。  按照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成年人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极少数农村女孩由于家庭经济,和“嫁女如泼水”等旧观念的影响,根本不愿意让女儿接受应该有的学校教育,即使读书,多数也得承担比男生多的家务,有部分女孩在15岁左右就得挑上家庭家务重担,且农村女学生辍学率高。椐一个不完全的调查,初中女生辍学率5%,高中女生辍学率高达15-20%.其辍学原因中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扶持家庭经济辍学做工,但她们多数由于文化差,又没有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最简单而且收入低微的职业,许多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最后有的只得从事不需要劳动技能的色情业等,甚至极少部分还属于童工,其权益状况实在不容乐观。二是少数女学生是辍学回家“相亲”“结婚”,有的女学生不愿意,被父母停止给付生活费等强行退学,迫于无法生活等压力,女生常常只得逆来顺受。这类婚姻常常多属父母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基础本来存在问题,婚姻存在的隐患较多。例如,罗XX解除同居案件中,罗XX高中二年级被父母去学校退学回家“结婚”,由于罗XX并不自愿,“结婚”后不久就借故外出打工,多年不愿意回“家”,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登记结婚,而是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  二、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  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例如在涉及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农村妇女陈述被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也还有一定数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问题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如一个农村妇女A起诉与其丈夫B离婚,由于B在结婚时给了A父母一笔钱,B有不满便会毒打A,A不堪被家庭暴力虐待,迫离家出走到另一农民家与他人同居,后因生育二女被嫌弃,只得外出做工,后起诉离婚。但是,当地村民居然都作证说:B以前是爱打A,但是A是喜新厌旧抛弃家庭,错在A.可见“打老婆”居然是被村民们“默许”。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法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内容,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有个调查公众情况:“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1/3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这表明目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相当严重地存在,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现象农村比城市要严重”。  三、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问题。  农村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由于数千年“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农村妇女常常没有独立财产权,导致其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其一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和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其次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如果农村妇女需要主张权利,法律应该予以保护,。第三是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地位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期间的土地承包权实现很困难。第四是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例如有当事人为离婚多得而转移财产等,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益维护问题有时候也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