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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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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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解除行使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为准;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双方协商一致;

  2、出现约定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后出现哪些问题

  (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条表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为排斥主义,即规定当家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则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两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为并存主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采此种做法的国家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又有区别。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第二种做法,承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却未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些条款继续有效,仍可以作为处理善后事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