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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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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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权转让纠纷怎样确定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股权纠纷如何进行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发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