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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个人闲谈 网址: http://www.vipzqlaw.com/ 时间:2015/01/07 48:51
【 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代理律师的业务范围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 6、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1、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九)刑事案件申诉 1、申诉案件立案; 2、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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