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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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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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人类和平的使者,是法律的守护神,是社会的公仆,是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楷模,是自由的道德人。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理当积极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出贡献。 长期以来,笔者接触了不少执业律师。概括起来,可将律师大致分列以下几种: 一、仗义执言、勇于护法型 此类律师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知识结构较完整。执业中不畏权势、不受利诱,遵纪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追求司法公正。尊重法官、检察官、警官,不亢不卑,如遇不公会据理力争。与公、检、法合作不忘监督,既敢于、又善于监督。这些律师也尊重对方普通当事人及代理人。法庭上以法言法语释法明理。以自身的能力和水平赢得认可和尊重。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甘愿为贫弱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而努力拼搏。这些律师是中华民族的脊梁骨,可歌可泣! 二、经济收入较高,有时也为贫弱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型 这些律师比较适应当前社会,不论权势、富贵、老板、劳工,只要当事人缴纳律师费,一般来者不拒。这些律师心底较善良。若遇实在困难的当事人也会减、缓收律师费;他们的职业理念主要是受人钱财、替人消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或其他原因,遇到无理无据、难以胜诉的当事人委托的案件,虽出庭应诉讲一些不是道理的道理,应付当事人,但凭着良知、良心、事实和法律,不会进行过多狡辩。 三、与公、检、法等机关保持良好关系型 鉴于中国国情,“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错案追究形同虚设,官官相护,司法腐败,不少执业律师为了生存,为了提高经济收入,有时被迫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时不时代当事人或介绍当事人请客送礼。有理也要送礼,保证得到公正;理不多更要送礼,意图影响天平。 四、变打官司为打“关系”型 这些律师离开请客送礼、行贿等非法手段无法办案。遇到案件首先考虑与何机关何部门何人有关系。有些律师主要靠警官、检察官、法官介绍案源,执业生存。经济上对当事人敢要敢收。也敢用收来的钱向掌权者行贿。这类律师的行为影响了司法公正。 五、关注财富,将律师职业当作致富手段型。 此类律师金钱观念较强。不论当事人经济条件优劣,不交钱免谈。律师费未交足,会在服务过程中不断要求当事人补齐。办案费用也不会少要。极少主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减、缓、免收律师费更是少见。 六、不思进取混日子型 极少一些律师通过律考、司考后,一旦执业证拿到手,不再刻苦钻研业务,对新的知识领域了解较少。即使每年参加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也是应付了事。这些律师案源一直不足,感觉老本够吃,得过且过,学习动力不足。 七、小人爱财,不择手段型 这些律师善于奉迎权势阶层,巴结富豪奸商,为了金钱泯灭良知,甚至不顾事实,颠倒黑白。这些律师不愿与贫弱群体、劳工农民打交道。他们认钱不认人,有奶便是娘,甘愿当黑心资本家的巴儿狗,撕咬劳工的帮凶。他们善于勾结不良法官及掌权者并以此为荣,甘愿成为贪官与富豪奸商、权势阶层的中介人,然后沆瀣一气,玩弄法律、欺侮贫弱阶层、坑害劳工大众。这些律师人品不及格,道德低下,恃强凌弱,没有良心。人数极少,影响极坏,祸害无穷。 八、目中只有法官,歧视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型 像第三、四、五、七种类型的律师,有些人路遇法官等会点头哈腰,神态好似抗战时期的汉奸见“皇军”。与对方当事人及其非律师代理人对庭时,目中无人,惟我懂法。误认为法庭上只有法官及本律师懂法,所谈有理有据。盛气凌人神态,令人厌恶。 另外还有诚信缺失、收案后不负责任,甚至收钱不办事,欺骗、坑害当事人及触犯刑律的一些律师,在此不多谈。 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律师队伍也不例外。笔者孤陋寡闻,见识浅薄,闲来归纳分类,暂列以上几种。同一律师在不同时期、不同案件中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展现不同的神态,即使最差劲、最卑鄙的律师也会做上几件可以宣扬的案例。社会就是这么复杂,律师也是这么复杂。书此短文,只求广大律师不断自我扬弃,对不好的言行、神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良好的职业道德,则发扬光大。努力把自己修炼成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化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