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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110120021052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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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个人闲谈 网址: http://www.vipzqlaw.com/ 时间:2019/11/29 10:11
起 诉 状
作者:胡安昭律师,电话:13573778848,办公地点:济南市章丘区铁道北路锦绣花苑卫生站三楼胡安昭律师办公室
原告 XX,男,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XXX号。身份证号:3701XXX,电话:138XX。
被告 X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XXX。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
被告 济南XXX运输有限公司,住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电话:136XXX,0531-XXX。
被告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XX支公司,住所:济南市XXX,负责人:XXX,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电话:0531-XXX。
诉 讼 请 求
事 实 与 理 由
2019年XX月XX日XX时XX分,原告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原告之妻XXX)沿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X路路口时与第一被告驾驶的登记车主为第二被告的车牌号为鲁AXXX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和XXX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原告和第一被告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鲁AXXX重型自卸货车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50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仅有第三被告垫付医疗费1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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