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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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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就民事案件应首先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基层法院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然,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应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对北京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北京市的基层法院管辖下列几种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