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个人闲谈>正文
手机:13911128007
邮箱:w13911128007@126.com
证号:11101200210528115
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3层
来源: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个人闲谈 网址: http://www.vipzqlaw.com/ 时间:2021/09/30 25:37
一、冻结股权的期限
冻结公司股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什么是股权冻结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给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
三、股权冻结的内容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可见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
All Right Reserved 闽ICP备2022018906号-3 赵显光律师 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个人闲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11101200210528115
Copyright © 2015 版权所有 www.viplaw.cn 法律咨询热线:13911128007 技术支持:金牌律师网 | 网站管理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金牌律师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避免您的风险,建议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