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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个人闲谈 网址: http://www.vipzqlaw.com/ 时间:2023/01/27 45:01
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王在广东发展银行开立金融账户后填写了《风险问卷》,被认为是一个稳定的投资者,然后在银行购买了100万元的高风险金融产品,到期清算后损失近23万元。经监管部门确认,银行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销售产品。最近,法院认为,银行在向王销售相关产品时,未履行适当义务,判处广东发展银行淮海支行赔偿王的资本损失23.4万元以上,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接下来将由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 北京风险代理律师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2016年7月15日,王某在广发银行开立理财账户,书面填写《风险问卷》。测试结果显示,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稳定”,属于能够承受低至中等风险的投资者。同年10月28日,王某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购买理财产品100万元,手续费1万元。然而,产品到期清算后,王某损失了近23万元。
2019年4月28日,王某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涉嫌非法销售理财产品。当年6月,他得到回复,确认银行向客户销售的代销产品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关部门已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后,王某与银行未能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随后涉案。
法院认为,王某填写的《风险问卷》测试结果及其银行账户下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显示,其风险承受能力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购买的金融产品在广发银行的系统评级为高风险。因此,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向王某销售相关产品时,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导致王某盲目购买与其风险水平严重不匹配的产品。银行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卖方机构正在向金融消费者推广,销售银行金融产品……在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向合适的金融消费者销售合适产品的义务。在推广、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履行适当义务是“卖方责任”的主要内容,也是“买方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风险代理律师,北京风险代理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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