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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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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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不需要。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

  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1、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2、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3、债权转让后,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归受让人享有(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如何预防债权转让风险

  1、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